太原公布8起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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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2/03 11:24:54
来源:山西晚报

太原公布8起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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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太原公布8起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太原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重点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

  案例一: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造假案

  2023年10月16日,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涉嫌环保数据造假被曝光。该报道迅速在多个平台被多家媒体转发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9月,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该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金。

  案例二: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

  6月13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接古交市公安局线索推送,有人在古交市东曲街道西岭头村南约1000米的荒沟内倾倒灰色泥状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确定这些物质为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旧钢丝绳、废皮带、井下料渣等煤矿废弃物,倾倒者为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并与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处理协议》的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于古交市西岭头村公路旁河道内并掩埋,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古交市公安局对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人员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7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案

  今年4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反映“张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案件线索。4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发现张某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法开采山石,现场堆存石料约2万立方米,开采面积约3000平方米,造成大面积植被和生态破坏。娄烦分局对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罚款人民币1万元。该案是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草行政执法衔接后的第一起案件,是司法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件。

  案例四: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系统远程发现,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月21日废水出口两项污染物日均值超标。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因PAC药剂储备不足,冬季大雪高速封路未及时运达药剂,导致21日上午11时高效池翻泥情况严重,出水带泥,废水排放口COD在线数据为52.808mg/L(超标32%),总磷在线数据为0.652mg/L(超标63%),确认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小店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8万元。

  案例五:对群众举报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违法案件的有奖举报案

  去年4月10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万柏林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将污水排至小卧龙村的河道内,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万柏林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罚款69万元。同时,依据奖励办法,对举报人奖励0.4万元。

  案例六:古交市某热电有限公司涉嫌碳配额清缴案

  1月2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按照要求,对古交某热电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未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期足额完成第二个履约周期17.47万吨二氧化碳的碳配额清缴。古交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该单位罚款2.7万元。

  案例七:太原市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不予处罚案

  去年8月25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阳曲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在直接刷漆的痕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26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的行为。当年8月29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停止刷漆工序,并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首违不罚事项“大气污染类”第4项所列的不罚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八:杨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案件

  5月30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擅自收集36个废油桶。废旧油桶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杨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在任何部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备案手续,擅自收集危险废物,属于违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古交分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笔录,对涉案物证进行采样并固定证据,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公安古交分局移送案件相关材料,启动联合处置机制。古交市公安部门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记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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