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公司安排下居家备考,算正常出勤吗?
人社部门举案说法,多种情况“视同正常出勤”
正常出勤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行为。那么,在公司安排下居家备考,是否视同正常出勤?什么情况可以“视同正常出勤”?近日,省人社部门举案说法,帮助劳动者更好地理解“正常出勤”。
张某于2024年3月7日进入某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当天张某被消防检评公司派驻至某新能源公司担任消防安全员。2024年7月,消防检评公司根据该省关于从业人员需要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通知张某回家备考资格证书。张某提出能否边工作边备考,公司不同意,要求张某从2024年7月6日起回家备考,取得资格证后再返岗。2024年8月1日,张某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后联系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却称没有合适的岗位,具体上班时间要等通知,且未支付张某7月6日后的工资。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回家备考及参加考试均是应公司安排,故回家备考期间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公司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因协商未果,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2024年6月份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7月份的工资差额。
仲裁委认为,张某在消防检评公司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回家备考及参加考试均是应消防检评公司安排,且回家备考参加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消防检评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张某在该期间的情况类似于参加企业培训,应视同正常出勤,消防检评公司应按正常出勤发放张某7月份的工资,因此对张某主张消防检评公司支付7月份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也应当“视同正常出勤”,通常有以下几种:
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享受产检假、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与维护劳动者自身的相关专业能力与资质,对劳动者自身职业能力有所提升,但最终目的是劳动者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质量的工作效益,提高工作效率。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培训或者相关职业证书复训等活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中开展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培训期间,劳动者依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用人单位安排的培训可视为正常出勤。如果劳动者自行参加继续教育等活动,应认定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培训范围,劳动者因此请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请假期间的工资。(记者 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