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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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6 09:07:38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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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公布

  关于物业收费管理 来提出你的意见吧

  居住环境的优化,离不开规范的物业服务。9月2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正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改革,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共绘物业服务新篇章。

  物业费须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依法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物业服务收费过程中存在的超出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物业服3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按登记的建筑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未计入产权面积的储藏间(地下室)、车位(库)面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

  鼓励空置房差别收费

  一直以来,空置房物业费是否收取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此次,我省提出:对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空置房认定标准和差别化收费政策,明确办理流程,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此外,山西晚报记者还了解到,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电梯运行维护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可一并考虑,也可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制定合理差价。

  鼓励制定部分免费停车优惠措施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与物业服务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免收停车费用。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对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以及婚丧嫁娶的临时停放车辆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制定免费停放时段等优惠政策。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免费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制作成本适当收取工本费。

  代收水电气暖费禁止向业主收手续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的正常使用。(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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